
2025-07-02 10: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发挥各专业领域专家的学术引领和专业指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是由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简称山东省摄协)组建的各专业学术性专家组织。专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团结引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发挥高端人才的专家作用,探索团结青年文艺工作者、新文艺群体的有效措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加强学术建设、学术引领和专业指导,激发摄影领域创新创造活力,努力铸就艺术高峰。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学术建设。专委会以推动山东省摄影的学术繁荣和发展,坚持以学术为本持续提升摄影各领域学术水平为己任。助力本专业领域精品力作的产生和优秀人才的培养;广泛开展省内外摄影学术交流,促进先进思想、创作经验、研究成果的传播,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动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摄影文化;关注全国摄影发展的新动态和学术热点,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秉持开放包容,学习、借鉴全国各地优秀文化成果,坚持守正创新,为建设文化强省贡献力量,构建和提升山东摄影在全国摄影格局中的地位与话语权。
第四条 学术引领。专委会遵循艺术规律,坚持时代性、学术性、创新性、包容性相统一,弘扬行风艺德,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积极发挥学术导向引领作用。
第五条 专业指导。专委会贯彻落实山东省摄协工作方针,为山东省摄协的各项工作提供学术支持;做好山东摄协对摄影行业及社会层面摄影相关工作的专业咨询和艺术指导。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成立程序。山东省摄协根据摄影不同专业门类设立专委会。专委会设置由山东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报省文联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构设置。每个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不超过两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提名原则与人员结构。专委会委员要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坚持以学术为本持续提升摄影各领域学术水平为己任,致力推动摄影事业发展,乐于为山东摄影事业和山东摄协工作奉献力量;原则上是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获得较高的业务成就,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则上从山东省摄协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泰山文艺奖获奖者、新摄影群体代表、活跃在一线的中青年摄影工作者以及具有业界影响力的艺术家、评论家、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人员中产生。同时,适当考虑男女比例、年龄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各委员会每届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 人员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选,由山东省摄协驻会秘书处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审定后产生,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条 任期与调整。原则上专委会任期与本届主席团任期一致,随山东省摄协会员代表大会而改选。
专委会委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将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经主席团审议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一)主任:
1.把握正确政治导向,聚焦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2.把握学术发展方向,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团结凝聚委员集体力量;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引导,注重行风建设;
3.主持召开工作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推动本专业发展。
(二)秘书长:
1.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划开展工作;
2.负责日常的联络、协调、组织和管理等事务;掌握委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和处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业务工作文件;
3.执行山东省摄协重要工作部署,履行山东省摄协相关业务工作和财务规定。
(三)委员:
1.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摄影工作的情况,为摄影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2.发挥工作主动性,发挥专业优势,促进本专业摄影创作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3.完成山东省摄协专委会的履职工作,积极参加山东省摄协组织的各类公益性摄影活动。
第十二条 考核监督。专委会对所属委员按其职责进行考核,动态管理。委员是否称职通过以下4个方面进行考核:1.参加摄协、专委会组织的学习、活动情况;2.提出摄影方面意见建议情况;3.职责履行情况;4.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委员,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提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或不能履职尽责经提醒仍无改善的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调整。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省摄协秘书处是代表山东省摄协服务管理各专委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委会工作规则制定和考核,以及专委会的联络、协调、服务、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范围。各专委会在山东省摄协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开展课题研究、学术讨论、展览交流、观摩评论、艺术交流、专业咨询、教学培训等活动,实现学术建设、学术引领、学术服务与管理的宗旨。
第十五条 学习与工作会。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习和工作会,学习国家方针政策,研究业界发展问题,规划未来发展方向。各专委会委员每年向专委会提出工作建议;各专委会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山东省摄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专委会主任应于每年年底山东省摄协对该年度专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工作流程与备案。
1.以专委会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2.专委会组织各项活动应一事一报,原则上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省摄协秘书处审核;
3.未以专委会名义,但涉及到专委会专家为主体或主要力量参与的各类摄影活动,相关专委会应向省摄协秘书处报备。
4.各专委会应在活动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及相关影像资料提交省摄协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涉外活动审批。各专委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活动,原则上应提前一个年度报省摄协秘书处核实,上报山东省文联,并按相关外事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 禁止
第十八条 各专委会不是法人单位,不得以各专委会的名义刻制公章,不得以各专委会的名义(包括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本专委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在内的正式法律文书;因工作需要和其他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经省摄协秘书处审核,由山东省摄协审批后代为签章。
第十九条 各专委会举办活动坚持学术性、公益性,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性的商业活动。未经山东省摄协批准,不得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建立任何名义上的合作或伙伴关系,不得以联合署名、推荐书名等方式为任何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或市场推广。
第二十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山东省摄协专委会。各专委会的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名称的使用应规范、准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由各专委会自行筹集,依据《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有关条款执行。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有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第八届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省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文联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